來源:貴州高精檢測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2-12-14 瀏覽:718次
煤礦井下防潰水潰砂專項檢查
一、專項檢查對象
煤礦設備檢驗向您介紹:淺表開采可能導通地面產生裂縫以及開采后有可能與地表水、老窯積水和上覆強含水層導通的正常生產建設煤礦、停工停產整改或整頓的煤礦。
二、時間安排
從即日起至2021年9月底。
三、重點檢查內容
在對照《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開展2021年汛期煤礦水害防治專項監察的通知》(礦安〔2021〕45號)所列內容進行檢查的基礎上,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煤礦是否查清礦區、井田及其周邊對礦井開采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等地表水系和有關水利工程的匯水、疏水、滲漏情況。
(二)煤礦是否查清采礦塌陷區、地裂縫區分布情況及其地表匯水情況。
(三)煤礦是否查清井口附近、開采塌陷波及區域的地表水體或者積水情況。
(四)煤礦是否查清井田范圍內與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強或者極強含水層等存在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和封閉不良鉆孔等通道情況,是否采取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等防治水措施。
(五)煤礦工作面回采前是否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邊老空水、含水層富水性和斷層、陷落柱含(導)水性等情況。
(六)煤礦煤層頂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層或者其他水體威脅時,是否實測垮落帶、導水裂隙帶發育高度,并進行專項設計,確定防隔水煤(巖)柱尺寸。
(七)煤礦開采半固結或者較松散的古近系、新近系、第四系含水層覆蓋煤層,開采前是否查明流砂層的埋藏分布條件以及流砂層的富水性、水理性質,是否研究落實對潰水潰砂引起地面塌陷的預測及處理措施,是否按要求留設防塌、防砂煤柱。
(八)對可能存在火燒區的礦井,是否查明積水范圍、積水量,是否分析對安全生產的影響,采取防范措施。
(九)對可能存在離層水害的礦井,是否開展論證和探查工作,采取防范措施。
(十)煤礦在臨近水體下開采急傾斜煤層的,是否對采煤方法進行論證,采用放頂煤開采時是否先試驗后推廣。
(十一)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復雜礦井是否每月至少開展1次、其他礦井是否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水害隱患排查。
(十二)各地結合實際認為需要重點檢查的其他內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會同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立即對轄區目前安排有人員入井的煤礦進行梳理排查,認真研判降水滯后效應和累積效應產生的安全風險(包括歷年少雨但今年雨水異常的地區),重點對煤礦地表積水、井下水文異常、第四系含水層、地面裂隙導通等情況進行分析,精準確定檢查對象。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主持制定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主動對接,調派精干力量全程參與專項檢查??筛鶕闆r聘請專家參與。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于2021年8月25日前將專項檢查方案(含重點檢查煤礦名單)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二)督促自查自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督促煤礦企業認真落實主體責任,對照專項檢查內容逐項開展自查,對自查出的隱患和問題按照“五落實”要求認真抓好整改,嚴格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凡自查認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主動停產整改。煤礦企業自查報告要報屬地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專項檢查時,煤礦企業已自查自改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隱患和問題,可依法從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專項檢查發現企業自查自改走過場、隱患和問題沒有排查整治的,一律依法從嚴從重處理處罰。
(三)精準現場執法。專項檢查要在風險研判的基礎上精準開展現場檢查。要敢于動真碰硬,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處罰;對發現的重大隱患,要按照《礦山重大隱患調查處理辦法(試行)》有關要求進行調查處理,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施行政處罰和問責;對存在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建設的,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要用好約談、“黑名單”、聯合懲戒等手段,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嚴肅約談有關地方政府及部門、煤礦企業。對檢查發現的突出問題和共性問題,要及時向有關地方政府及部門提出監察建議。要用好《刑法修正案(十一)》,發現涉嫌安全生產違法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抓好問題整改。嚴格落實問題和隱患整改責任,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隱患,必須在執法文書中明確整改要求、整改時限以及負責復查或者核查的單位。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落實屬地安全監管責任,對停產停工整改或整頓礦井要安排駐礦安監員監督隱患整改情況;對檢查發現的重大隱患要進行掛牌督辦。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要按照分工聯系責任對停工停產整改或整頓礦井進行巡查或抽查,對重大隱患消除結果進行現場核查,確保問題隱患徹底整改銷號。煤礦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確保安全的,應當責令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煤礦復工復產前必須按照《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嚴格履行驗收程序,嚴把復工復產安全關。對長期停工停產礦井要落實駐礦或巡查責任,并安裝“電子眼”監控,嚴防違法開采。
(五)推動集中攻堅。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各煤礦企業要針對2起潰水潰砂相關事故暴露出的重大安全風險漏管失控等問題,舉一反三,認真反思本地區、本單位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和安全生產大排查存在的問題和差距,及時進行“回頭看”補課,主動查缺補漏,查清找準影響安全生產的深層次、突出性問題,細化攻堅措施,努力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六)及時報送總結。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在制作執法文書檢查方案時,將監察類型勾選為“防潰水潰砂專項檢查”;在專項檢查結束后,對專項檢查工作情況進行認真梳理,總結工作成效,分析存在問題,提出工作建議,于2021年10月10日之前將專項檢查工作總結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將適時對各地專項檢查情況進行抽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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